江西通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通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02民初7164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暨市暨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西通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670429942,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岭西路97号(金岭路南侧办公楼三层-顶层401-410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西通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