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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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02民初7164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暨市暨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西通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670429942,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岭西路97号(金岭路南侧办公楼三层-顶层401-410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西通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