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通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国、江西通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02民初7188号 原告:**国,男,汉族,1953年2月25日出生,湖北省荆州市人,住荆州市沙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湖北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通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关刀坪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670429942。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国诉被告江西通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原告**国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国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683.00元,减半收取计14841.50元,由原告**国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 书记员(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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