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通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通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桂1031执128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执行人:江西通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各族自治县新州镇含山村那保坡(***户一楼)。统一社会机构代码:91451031MA5P94RR1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西通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岭西路97号(金岭路南侧办公楼三层一顶层401-410室)。统一社会机构代码:91360700767042994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通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江西通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江西通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江西通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6日将款项50052.45元及执行费651元自动履行完毕。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3)桂1031执1284号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