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桂1031执128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执行人:江西通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各族自治县新州镇含山村那保坡(***户一楼)。统一社会机构代码:91451031MA5P94RR1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西通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岭西路97号(金岭路南侧办公楼三层一顶层401-410室)。统一社会机构代码:91360700767042994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通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江西通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江西通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江西通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6日将款项50052.45元及执行费651元自动履行完毕。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3)桂1031执1284号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