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2529财保17号
申请人:云南建投中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雨龙路175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5年8月22日出生,白族,系云南建投中航建设有限公司法务。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系云南建投中航建设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江西通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岭西路97号(金岭路南侧办公楼三层—顶层401-410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云南建投中航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通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实施网络查控,并冻结银行账户内5262060.76元银行存款。申请人云南建投中航建设有限公司以投保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方式提供担保,保险单号为:614010104602023000××××。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云南建投中航建设有限公司要求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通威公路建设建投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以5,262,060.76元为限,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云南建投中航建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