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802民初2654号
原告:***,女,196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
被告:***,男,198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
被告:衢州市柯城区安达交通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5586467835,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双港中路18号1幢505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西通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670429942,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橙乡大道50号招商局中心塔楼1202-1207。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衢州市柯城区安达交通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江西通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会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