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内0525执534号
申请人***,男,197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
被执行人江西昭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
法定代表人应小平,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孙国军,男,1968年8月4日出生,满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
被执行人赤峰金基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赤峰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赤峰市。
关于***申请执行江西昭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孙国军、赤峰金基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通民终字第****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江西昭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孙国军、赤峰金基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江西昭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孙国军、赤峰金基房地产开发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萍乡经济开发区支行的账户存款602000.00元扣划至奈曼旗人民法院银行账户。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丽芳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