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302财保6号
申请人:广州市市维江村沥青搅拌厂,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村村江人一路268号(自主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0686548441。
投资人:郑铁城。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东,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圆,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昭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东门外安源路三眼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741970717R。
法定代表人:应小平,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申请人广州市市维江村沥青搅拌厂于2022年1月6日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昭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668,618.9元的财产。申请人广州市市维江村沥青搅拌厂已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2022年2月7日,广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市市维江村沥青搅拌厂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昭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668,618.9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州市市维江村沥青搅拌厂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佳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邓汝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