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昭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昭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设计分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302民初618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昭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东门外安源路三眼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741970717R。
法定代表人:应小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安萍,江西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设计分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八一街吕家冲社区跃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3520578958。
负责人:张树萍。
申请人江西昭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设计分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0元或其他相同价值财产,并以其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中心支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2021)赣0302民初6180号民事裁定。申请人江西昭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昭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解除保全申请系申请人江西昭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设计分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0元或其他相同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3999元,由申请人江西昭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婉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