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2民终27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阳新县诚义生态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湖北省阳新县三溪镇横山村。
法定代表人:陈鸿辉,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坚,男,197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系阳新县诚义生态种养殖专业合作社诚义合作社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新县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阳新县兴国镇熊家垴安置小区。
法定代表人:赵建斌,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昭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东门外安源路三眼井。
法定代表人:应小平,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新县水利和湖泊局,住所地湖北省阳新县兴国镇兴国大道19号。
法定代表人:陈敦才,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新县三溪镇横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阳新县三溪镇横山村。
法定代表人:阚雪山,主任。
上诉人阳新县诚义生态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因与被上诉人阳新县交通投资有限公司、江西昭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阳新县水利和湖泊局、阳新县三溪镇横山村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2019)鄂0222民初4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阳新县诚义生态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阳新县诚义生态种养殖专业合作社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魏美莲
审判员 黄显珠
审判员 周 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沈夕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