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90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路面机械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经济开发区马桥河路1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96212238E。
负责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昭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东门外安源路三眼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741970717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路面机械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昭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因和解后履行时间较长,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湘014民初43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黄 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