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9080号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路面机械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经济开发区马桥河路1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96212238E。
负责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昭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东门外安源路三眼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741970717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路面机械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昭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104民初43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被执行人江西昭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昭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11532.8元(含执行费44932.8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4811532.8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