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城民三初字第718号
原告甘肃广联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甘肃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广联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以原、被告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广联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26元,减半收取38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