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广联电梯有限公司

甘肃广联电梯有限公司与甘肃铁发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城民三初字第814号
原告甘肃广联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甘肃并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铁发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广联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铁发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广联电梯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铁发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广联电梯有限公司对被告甘肃铁发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广联电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甘肃铁发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395元,减半收取2697.50元,由原告甘肃广联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