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云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中云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西巨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602民初3075号之四
原告(反诉被告):江西中云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7460763789,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云山镇镇政府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付义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春林,江西赣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春,江西赣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江西巨丰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056413648M,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胜华国际商品博览城(鹰潭五金机电博览城**楼)**。
法定代表人:朱瑞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新华,江西东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街和,江西东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江西中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西巨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2020年11月2日,被告江西巨丰置业有限公司对原告江西中云建设有限公司提出反诉。原告江西中云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江西巨丰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中云建设有限公司与反诉原告江西巨丰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江西中云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江西巨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8100元(原告江西中云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90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4050元(原告江西中云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江西中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371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8719元(反诉原告江西巨丰置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反诉原告江西巨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汪军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谢露
书记员刘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