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2民初715号
原告:***,女,1979年10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
被告:江西中云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云山镇镇政府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娟,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2年9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被告:**,男,1987年4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原告***与被告江西中云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以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