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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301民初3126号 原告:***,男,1981年8月1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回族自治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回族自治州**市。 被告:江西中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云山镇镇政府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6年8月1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回族自治州**市。 被告:**市项目代建管理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回族自治州**市建国西路175号。 负责人:***,系该单位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西中云建设有限公司、**市项目代建管理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5月25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01元,因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其中2,551元退付原告***,其余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25元,剩余25元退付原告***。 审判员 刘 阳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