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云建设有限公司

**与***、**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1002民初5499号 原告:**(曾用名**),女,汉族,1970年8月20日出生,江西省临川区人,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深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江西中云建设有限公司(原抚州市临川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云山镇镇政府大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746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娟,女,198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莒县人,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系江西中云建设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西中云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饶 燚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