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云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君道渝城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西中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7民初3716号 原告:重庆君道渝城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系原告单位法务专员。 被告:江西中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君道渝城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中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重庆君道渝城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君道渝城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 陈 芳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