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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2民初3358号之一 原告:***,男,公民身份号码:XXX,197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原告:***,男,公民身份号码:XXX,198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原告:夏淑林,男,公民身份号码:XXX,197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煜,重庆市涪陵区敦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西中云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7460763789,住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云山镇镇政府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公民身份号码:XXX,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原告***、夏淑林、***与被告江西中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夏淑林、***于202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淑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淑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夏淑林、***承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永 措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姚 丽 书 记 员 马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