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赣1002民初5466号
原告:***,女,196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抚州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抚州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深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江西中云建设有限公司(原抚州市临川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云山镇镇政府大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746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山东人,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系江西中云建设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诉被告***、**、江西中云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