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102民初3358号之一
原告:***,男,公民身份号码:***,197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原告:***,男,公民身份号码:***,198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原告:***,男,公民身份号码:***,197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涪陵区敦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西中云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7460763789,住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云山镇镇政府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公民身份号码:***,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原告***、***、***与被告江西中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