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黄河华龙工程有限公司

焦作市黄河华龙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民终20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作市黄河华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建设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寒。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应雷,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伟峰,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镇北大街成灌东路349号。
法定代表人:李东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昆,四川山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振清,河南好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焦作市黄河华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水电七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9日作出的(2020)豫0811民初2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华龙公司与中水电七局2009年5月22日签订的施工协议书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按每月结算价款5%扣留,直到保留金的金额达成合同价的5%为止,在整个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并发给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在中水电七局得到业主的支付后,将保留金无息退还给华龙公司。双方进行的第58期结算即“2019年1月份结算表”显示工程质量保证金累计10323536元,质保金返还中显示截止本期累计5323536元,备注栏中显示质保金还剩5000000元未返还。在“2020年1月份结算表”中质保金返还开累应结算为5323536元,前期已结算为5323536元,本期应结算为0元。该表中显示的质保金为5323536元,与前期累计扣除的质保金数额不一致。本案发回后进一步查清该5000000元质保金是否实际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20)豫0811民初226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焦作市黄河华龙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162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 军
审判员 张雪娇
审判员 余同云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