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黄河华龙工程有限公司

焦作市黄河华龙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结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乡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3336执恢1号

申请执行人:焦作市黄河华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

法定代表人:刘晓寒,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万寿,重庆尚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6年8月17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华市。

申请人焦作市黄河华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的已生效(2018)川3336民初2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焦作市黄河华龙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219328.56元。本院于2021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对其采取查封个人银行账户、纳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高消费令等强制措施,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人履行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未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具体财产信息,且我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经合议庭对本案合议后,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焦作市黄河华龙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合同纠纷(2021)川3336执恢1号一案的本次执行。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的已生效(2018)川3336民初2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未履行的义务。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文龙

审判员  丁 斌

审判员  杨 锋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熊小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