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82民初2373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涛,北京市京师(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高磊,北京市京师(汝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焦作市黄河华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建设中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173505090J。
法定代表人:刘晓寒,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伟峰,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坤,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天瑞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广成东路63号天瑞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251292747。
法定代表人:李凤娈,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国良,河南善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雷远远,男,1982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第三人:王定伟,男,1983年5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原告***与被告焦作市黄河华龙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天瑞水泥集团有限公司、雷远远、王定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7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岳源超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