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23财保77号
申请人:***,男,197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
被申请人:焦作市黄河华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建设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1日作出(2021)川0724民初313号民事裁定书,依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焦作市黄河华龙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在价值1199808.26元以内予以冻结、查封。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于2021年8月24日在本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故申请人***依约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经审查本院认为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以(2021)川0724民初313号民事裁定书为依据对被申请人焦作市黄河华龙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壮国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