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

汕头市丽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5222民初992号
原告:汕头市丽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鸥汀街道蔡社南丰片一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588257009X。
法定代表人:蔡彦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少锋,系广东新丰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玉,系广东新丰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西县河婆镇河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221904152658。
法定代表人:蔡东。
原告汕头市丽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汕头市丽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结清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汕头市丽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汕头市丽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13.0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306.51元,由原告汕头市丽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朝辉
人民陪审员  黄余凤
人民陪审员  张九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林金丰
书 记 员  邱志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