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

深圳市兴源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民初17262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兴源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华社区建设东路36号盛世江南1栋101-3(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90905719。
法定代表人孟过。
委托代理人乔志刚,广东深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永新,广东深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住所地揭西县河婆镇河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221904152658。
法定代表人蔡东。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兴源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殷耀华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