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初1922号
原告:广东方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东路153号富海大厦A座19楼1902房(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杨志林。
原告: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西县河婆镇河山路。
法定代表人:蔡东。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美如、饶健,均系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15号创业大厦二十二楼2202-2212单元。
法定代表人:吴列进。
被告:广州联和创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白云路111号白云大厦2311-2319房,2401-2423房,2501-2523房,2601-2623房,自编2605房。
法定代表人:陈伟。
被告:广州伟帮皮具洗护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白云路111号2620-2623房。
法定代表人:陈伟。
被告:陈伟,男,197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被告:黄彩辉,女,198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原告广东方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与被告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联和创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伟帮皮具洗护连锁有限公司、陈伟、黄彩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原告广东方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2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2年4月10日施行)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方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郑怀勇
审判员 戴俊英
审判员 闫 娜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通大
杨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