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

某某、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5222民初49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8月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潮和,系广东榕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西县河婆镇河山路。
法定代表人:蔡东。
原告***与被告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并于2022年1月14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原告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通知其应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没有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后,未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朝辉
人民陪审员  蔡燕彬
人民陪审员  凡 荣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林金丰
书 记 员  邱志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