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某某某某商行、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保31号

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商行,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和社区永和路23号永和大厦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62332556Q。

法定代表人:钟炳林。

被申请人: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住所地揭阳市揭西县河婆镇河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221904152658。

法定代表人:蔡东。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2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西县。

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商行与被申请人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财产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798591.45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本院以(2020)粤0306民初42875号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现需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相应财产的查封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揭西支行账号为4400××××0708账户内人民币798591.45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诗豪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孙海豹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保31号

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商行,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和社区永和路23号永和大厦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62332556Q。

法定代表人:钟炳林。

被申请人: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住所地揭阳市揭西县河婆镇河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221904152658。

法定代表人:蔡东。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2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西县。

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商行与被申请人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财产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798591.45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本院以(2020)粤0306民初42875号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现需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相应财产的查封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揭西支行账号为4400××××0708账户内人民币798591.45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诗豪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孙海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