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

深圳市百信建材发展有限公司、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11946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百信建材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8697329R,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可园社区可园花园七期18号楼C栋2309.2310。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221904152658,住所地揭西县河婆镇河山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百信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6民初390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462548.72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文书后,本院从被执行人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的银行账户中强制扣划执行款人民币227189.34元给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百信建材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费人民币6968元被执行人已向深圳市财政局缴纳,且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百信建材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确认被执行人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已向其支付剩余执行款本金人民币244019.16元。现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并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6民初3901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并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6民初3901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