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中邦源宝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非与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4执异185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江北街道翠竹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晶彤,北京市天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邦源宝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怀沙路536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募旗汇金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委派王耀辉为代表)。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11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
本院在执行北京中邦源宝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厦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金厦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中止其持有的北京城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58%股权的执行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异议人金厦公司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金厦公司自愿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王 靖
审 判 员  翟长玺
审 判 员  马智辉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江珞伊
书 记 员  崔莹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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