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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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2民初14947号
原告(申请执行人):上海八万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坤路1号1幢。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事务所律师。
被告(案外人):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8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被执行人):北京城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8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被执行人):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江北街道翠竹路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被执行人):杭州坤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曙光路122号2幢D706-D708、D713室。
法定代表人:应江。
被告(被执行人):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安文镇黄山路6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被执行人):***,男,196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八万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城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坤弘实业有限公司、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经本院通知,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未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八万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