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40463号
原告: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嘉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嘉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女,196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嘉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嘉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第三人:***,男,196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嘉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嘉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嘉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嘉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嘉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律师。
原告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原告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原告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交纳,由原告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公告费260元,原告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交纳,由原告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郭 齐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