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40463号 原告: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嘉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嘉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女,196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嘉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嘉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第三人:***,男,196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嘉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嘉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嘉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嘉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嘉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律师。 原告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原告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原告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交纳,由原告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公告费260元,原告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交纳,由原告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郭 齐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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