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东尚住宅工业有限公司、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民终46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142125925D,住所地***市********苑路58号B11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东尚住宅工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067600000U,住所地江阴市***北国北桐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市***河西南路36号。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上诉人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东尚住宅工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20)苏0281民初12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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