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取回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83民初10061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港市海景路。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统。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3年12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取回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玻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3月25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吴玻 二○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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