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91民初625号
原告:武汉世纪建科预应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正街32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锦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经济开发区通扬西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武汉世纪建科预应力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锦宸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汉世纪建科预应力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世纪建科预应力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世纪建科预应力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0元,减半收取计880元,由原告武汉世纪建科预应力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董 力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富 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