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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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82民初10655号之一
原告:锦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经济开发区通扬西路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141312307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臻***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慈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古塘街道孙塘北路9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11178411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东大街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581097153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璨商业广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北三环东路1888号A幢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MA292RQ17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锦宸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慈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璨商业广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原告锦宸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锦宸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锦宸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665.5元,由原告锦宸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