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宸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新勇和建材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7民初3266号 申请人:佛山市新勇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石湖洲村民委员会“鬼**”(土名)3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MA51JD7K4Q。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男,198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 被申请人:***,男,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申请人:锦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经济开发区通扬西路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141312307Y。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佛山市新勇和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锦宸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290305..46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以其名下坐落于佛山市三水区××镇××路××号××花园××座××[权利证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0]的不动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名下坐落于佛山市三水区××镇××路××号××花园××座××[权利证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0]的不动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锦宸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0305.4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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