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宸集团有限公司

***、锦宸集团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7民初131号 申请人:***,男,198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 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南坑工业区兴国街4号中立信大厦1704、17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92932665N。 负责人:***。 被申请人:锦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经济开发区通扬西路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141312307Y。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锦宸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2569000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锦宸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6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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