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13206号
原告:***,男,1954年8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女,1957年6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原告***配偶,暨本案原告***。
被告:锦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经济开发区通扬西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锦宸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7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审理中,两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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