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宸集团有限公司

***等与锦宸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13206号 原告:***,男,1954年8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女,1957年6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原告***配偶,暨本案原告***。 被告:锦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经济开发区通扬西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锦宸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7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审理中,两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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