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陕西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耀州窑文化基地管理委员会,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202民初488号
原告:**,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泾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
被告:陕西久鼎恒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2MA6XNEGW5B。
法定代表人:***。
被告:锦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141312307Y。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建省闽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72910346L。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709921464Q。
法定代表人:***。
被告:耀州窑文化基地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钢铁厂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200694945884E。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久鼎恒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锦宸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闽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耀州窑文化基地管理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