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宸集团有限公司

锦宸集团有限公司与云南日丰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425民初213号 原告:锦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经济开发区通扬西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系公司员工,男,1965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日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六街街道三家村。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云南***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锦宸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日丰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2023年4月27日,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方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2023年5月16日,原告锦宸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锦宸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锦宸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934元(原告锦宸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依法收取11967元,其余11967元退还原告锦宸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费3667元,由原告锦宸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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