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1004执2822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西路桥大道**。
法定代表人:金时江。
被执行人:九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金水路**/div>
法定代表人:徐道对。
被执行人:应春富,男,1964年12月09日出生,住所,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div>
被执行人:徐云飞,女,1962年0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div>
被执行人:应茜羽,女,1986年0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div>
被执行人:应奇一,男,1985年0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div>
被执行人:徐文荣,男,1966年01月05日出生,汉族,住所,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div>
被执行人:阮孟亮,男,196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div>
被执行人:吴海滨,男,1972年0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金水路**。
被执行人:田甜,女,1985年04月0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
被执行人:潘仙增,男,1969年11月0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
被执行人:吴法清,男,195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九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春富、徐云飞、应茜羽、应奇一、徐文荣、阮孟亮、吴海滨、田甜、潘仙增、吴法清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1004民初88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九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春富、徐云飞、应茜羽、应奇一、徐文荣、阮孟亮、吴海滨、田甜、潘仙增、吴法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本金3514717元及利息、罚息、复息(按本金2312110.15元自2014年10月17日、借款本金1202607.39元自2014年10月20日开始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案件诉讼费188000元、执行费39427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执行立案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九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春富、徐云飞、应茜羽、应奇一、徐文荣、阮孟亮、吴海滨、田甜、潘仙增、吴法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九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奇一、应茜羽、应春富、徐云飞、徐文荣、阮孟亮已向本院申报财产,经办人对此予以核实,被执行人吴海滨、田甜、潘仙增、吴法清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执行中,本院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了核实,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九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春富、徐云飞、应茜羽、应奇一、徐文荣、阮孟亮、吴海滨、田甜、潘仙增、吴法清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本案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对查明的财产采取了如下强制措施:1、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实施了冻结手续,扣划被执行人应春富、徐文荣账户余额12647.79元,其余被执行人账户余额均被本院另案查封,本案将依法纳入财产处置后的执行款分配。2、对被执行人田甜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J××**的车辆、被执行人吴海滨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B××**、浙J700**的车辆、被执行人应春富所有的车牌号为京A5××**、京Q8WU**的车辆、被执行人九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5××**、浙J3××**、浙J3××**、浙JK××**施了查封手续,但上述九辆车均去向不明,未能实际扣押。3、对被执行人潘仙增与案外人潘玲芝共同所有的坐落在路桥区路××街道××小区××幢××室〖权证号::台房权证路字第S××**台房权证路字第S××1号/路国用2011第07573号〗的不动产依法进行拍卖,得拍卖款90.50万元,本案依法纳入财产处置后的执行款分配。4、对被执行人吴法清与案外人陶梅素共同所有的坐落在路桥区路××街道××小区××幢××室〖权证号::台房权证路字第S××**台房权证路字第S××6号/路国用2011第07042号〗的不动产依法拍卖,得拍卖款103.50万元,本案依法纳入财产处置后的执行款分配。5、被执行人吴法清所有的坐落在路桥区××镇××村××队的不动产被本院另案〖(2020)浙1004执2846号〗实施了查封手续,但该房产的土地性质系农村集体土地,涉及到土地流转条件的限制,故一时难以处置。6、本院另案〖(2020)浙1004执2846号〗对被执行人吴海滨与案外人陈剑敏、李淑君、阮文、吴善根、潘峰、梁新薇、张桔云、梁祚林、张鼎承等共同所有的坐落在三里亭苑四区31幢2单元底层商场〖权证号:杭房江移共字第06144449-杭房江移共字第06144456/杭房权证江移字第0×**号〗的不动产实施了查封手续,但该财产已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另案〖(2015)浙杭商初字第38-1号、39-1号、41-1号、42-1号〗查封处置。目前尚在处置中,本案将依法纳入财产处置后的执行款分配。7、被执行人吴海滨所有的坐落在椒江区××路××号××室〖权证号:××/椒国用(2005)003459号〗的不动产被本院另案〖(2016)浙1004执4262号〗查封处置。目前尚在处置中,本案将依法纳入财产处置后的执行款分配。8、被执行人阮孟亮所有的坐落在椒江区××路××号××室〖权证号:××/椒国用(2005)003455号〗的不动产被本院另案〖(2016)浙1004执4262号〗查封处置。目前尚在处置中,本案将依法纳入财产处置后的执行款分配。9、被执行人徐文荣所有的坐落在椒江区××路××号××室的不动产已在本院另案〖(2016)浙1004执4263号〗查封处置,目前尚在处置中,本案将依法纳入财产处置后的执行款分配。10、被执行人阮孟亮在浙江台州路桥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享有199831股股权被本院另案(〖2015)台路执字第2829号〗依法拍卖,得拍卖款96万元,本案依法纳入财产处置后的执行款分配。2020年7月27日,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要求放弃对被执行人应茜羽的执行。
鉴于被执行九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奇一、应茜羽、应春富、徐云飞、徐文荣、阮孟亮拒不履行,被执行人吴海滨、田甜、潘仙增、吴法清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九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春富、徐云飞、应茜羽、应奇一、徐文荣、阮孟亮、吴海滨、田甜、潘仙增、吴法清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本院按照申请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或判决书载明的地址对被执行人予以联系、查找,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截止目前,已通过被执行人存款扣划、资产处置等方式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205660元,收取案件诉讼费188000元、执行费39427元。
上述事实,有银行、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查询、控制、处置相关证据在卷证实,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对此没有异议,并予以书面确认。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财产均被另案集中查控处置,无可由本案处置的财产。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1004执28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于学潮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代书记员 陈丹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