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221执65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3月4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宣威市。
被执行人:九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金水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81935822。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九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221民初140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1年02月18日立案执行该案,依法向被执行人九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和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支付申请人执行款419734元,执行费619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九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六盘水市水城区教育局有工程款。于2021年04月23日送达扣留、划拨执行裁定书到六盘水市水城区教育局,因工程款拨付时间暂不清楚,申请人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
2021年4月27日,经我院合议庭合议一致同意后,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中国人民共和民国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终结执行。
申请人再次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应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礼明
审判员 黄堂富
审判员 赵祖龙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宋先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