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九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324执313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被执行人:九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法定代表人:应春富,该公司董事长。
***与九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3民终33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撤销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19)苏0324民初7888号民事判决;二、九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工程款1398678.23及利息(以人民币1398678.23元为基数,支付自2017年12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九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800元,由***负担26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九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7600元,由***负担5200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立案后于2020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未到本院申报。
2、分别于2020年10月20日、10月21日2021年3月9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土地、有价证券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被多家法院冻结且未有余款。
4、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进行现场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5、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
6、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联系申请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其他有可供执行线索,本案在法定审限内无法有效执结,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暂未执行到位执行款。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穷尽执行措施,未查控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胡海北
审判员  王共升
审判员  周柯柯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秦 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