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九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03民初4114号

原告:***,男,199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兴,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斌。

被告:九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81935822。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金水路**。

法定代表人:应春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县。

被告:卢友法,男,196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上述被告***、卢友法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华良,台州市黄岩区安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王西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31003774373281P。。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王西路**

代表人:周普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为与被告九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卢友法、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王西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33元,减半收取4016.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牟宇立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亚红

代书记员 王佳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