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九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九鼎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004民初742号
原告:***,男,198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海军,浙江君超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昂,浙江君超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九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金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81935822。
法定代表人:应春富。
被告:九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路桥金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42552915322。
法定代表人:蒋将。
原告***与被告九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九鼎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应 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玲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