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324执211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被执行人:***,男,1958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被执行人:九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81935822,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法定代表人:应春富,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九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324民初65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剩余工程款5119803.08元及利息(利息以5119803.08元为本金,自结算之日即2014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九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对被告江苏省九鼎商贸城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914元,由原告***负担914元,被告***、九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60000元。因义务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2020年8月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2020年7月29日、2020年9月9日、2020年10月9日、2020年11月5日分别依法通过司法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
3、2020年11月19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限制其消费。
4、2020年10月14日,前往上海调查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
5、2020年10月23日,另案出具律师调查令,调取被执行人***在上海房产的交易情况,已建议申请执行人行使撤销权。
6、2020年11月20日,同申请执行人谈话,其同意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暂有执行款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本案暂无可供执行到位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海北
审判员 周柯柯
审判员 李 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秋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