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九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九鼎富仕广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浙1004民初4941号
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9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九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金水路58号。
法定代表人:应春富。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台州九鼎富仕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富仕路。
法定代表人:尚军。
被告:台州九鼎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商城街。
法定代表人:贺立。
被告:台州市路桥东方广场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金水路5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应春富,男,196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
被告:浙江东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樱花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应东运。
被告:九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金水路。
法定代表人:蒋将。
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九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九鼎富仕广场有限公司、台州九鼎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台州市路桥东方广场房地产有限公司、应春富、浙江东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九鼎房地产有限公司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九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偿付借款本金28333639.24元、利息、逾期利息17530736.91元,并支付自2018年4月2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逾期利息;2、被告台州九鼎富仕广场有限公司、台州九鼎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台州市路桥东方广场房地产有限公司、应春富、浙江东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九鼎房地产有限公司对被告九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款项负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七被告的账户予以财产保全,本院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九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台州九鼎富仕广场有限公司、台州九鼎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台州市路桥东方广场房地产有限公司、应春富、浙江东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九鼎房地产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1月10日,原告与被告九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九鼎富仕广场有限公司、台州九鼎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台州市路桥东方广场房地产有限公司、应春富、浙江东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九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13000000元,借款期间自2014年1月14日至2015年1月10日,月利率为10.77‰,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未按约如期如数归还借款本息,从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收逾期利息等;被告台州九鼎富仕广场有限公司、台州九鼎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台州市路桥东方广场房地产有限公司、应春富、浙江东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为上述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等,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2014年1月14日,原告向被告九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放了贷款13000000元。2014年7月8日,原告与被告九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九鼎富仕广场有限公司、台州九鼎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台州市路桥东方广场房地产有限公司、应春富、浙江东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九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17000000元,借款期间自2014年7月10日至2015年1月8日,月利率为9.42‰,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未按约如期如数归还借款本息,从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收逾期利息等;被告台州九鼎富仕广场有限公司、台州九鼎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台州市路桥东方广场房地产有限公司、应春富、浙江东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为上述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等,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2014年7月10日,原告向被告九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放了贷款1700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九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2016年12月,被告九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九鼎富仕广场有限公司、台州九鼎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台州市路桥东方广场房地产有限公司、应春富、浙江东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签收了原告的贷款催收通知书。2017年8月24日,被告九鼎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二份,分别为上述保证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等,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截至2018年4月23日,被告九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本金28333639.24元、利息、逾期利息17530736.91元,被告台州九鼎富仕广场有限公司、台州九鼎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台州市路桥东方广场房地产有限公司、应春富、浙江东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九鼎房地产有限公司亦未代偿。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九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333639.24元、利息、逾期利息17530736.91元,并支付自2018年4月24日起分别按本金11333639.24元、月利率16.155‰、按本金17000000元、月利率14.13‰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被告台州九鼎富仕广场有限公司、台州九鼎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台州市路桥东方广场房地产有限公司、应春富、浙江东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九鼎房地产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责任,被告台州九鼎富仕广场有限公司、台州九鼎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台州市路桥东方广场房地产有限公司、应春富、浙江东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九鼎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九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112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76122元,由被告九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台州九鼎富仕广场有限公司、台州九鼎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台州市路桥东方广场房地产有限公司、应春富、浙江东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九鼎房地产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跃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附件:
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